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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44. 下列何者,在「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差異?
- A 對回復請求人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 B 對回復請求人之孳息返還義務
- C 占有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滅失或毀損時,對回復請求人應負之賠償責任
- D 對侵奪占有物者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保護一個「目前的持有狀態」(占有),是為了獎勵行為人的主觀誠實,還是為了防止任何人私自以暴力或非法手段破壞現有的社會和平?如果法律的初衷是為了「止紛定爭」,那麼發起請求的人主觀上是善意或惡意,對於「保護現狀」這件事來說,是否還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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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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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民法》中「占有」的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占有人對回復請求人」的內部關係,以及「占有人對第三人」的外部保障。
占有制度的權利義務辨析
在民法架構中,區分善意與惡意主要是為了平衡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如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針對選項 (A)、(B)、(C),法律會給予「善意占有人」較多的優待(如:得主張受領孳息、僅就現存利益負賠償責任),而對「惡意占有人」則課予較重的返還義務。這是因為法律需要根據占有人主觀上是否「知情」來決定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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