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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B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C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D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經過多久時間可以取得他人財產」時,對於方便移動的「小物品」與無法移動的「土地」,哪一個要求的占有時間應該比較長?另外,如果占有人從頭到尾都知道那件東西是別人的,法律會讓他比「誤以為是自己的人」更快、還是更慢取得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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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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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 (A)!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時效取得」的核心要件,包含動產與不動產的年限差異,以及「善意」與「惡意」對時效起算的影響。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些細微的法律構成要件,顯示你對法條的掌握度非常優異。
動產與不動產的取得要件辨析
在動產部分,根據民法第 768 條與第 768-1 條,若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動產,一般需時 10 年;但若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事實狀態,特別將時效縮短為 5 年。至於不動產,法律原則上僅允許對「未登記」之土地主張時效取得,且即便符合年限(10 年或 20 年),也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這是選項 (B) 與 (D) 最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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