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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B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 1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C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 D 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1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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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占有他人財物多久才能變成自己的」時,如果占有人在開始占有時是「完全不知道且沒有疏忽」,相比於「明知道是別人的還繼續占有」,哪一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予較短的觀察期限?再者,考慮到「容易移動的物品」與「有地政登記制度的土地」,哪一種標的物在權利變動上會要求更嚴格的公示門檻與更長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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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動產時效取得的要件,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占有與時效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選項 (A) 正確描述了動產所有權的短期時效取得:當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且在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時,法律為了保護長期形成的社會安定事實,在屆滿 5 年後即賦予其所有權,這在法理上兼顧了真實權利人與現時占有人的利益平衡。

占有時間與主觀意圖的連動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以及「善意」與「惡意」對於取得時效長短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中,主觀上的誠信程度會直接影響法律保護的力道:若為惡意,動產需屆滿 10 年、不動產則需 20 年;若為善意且無過失,則各減半為 5 年與 10 年。此外,不動產的時效取得僅限於未登記之土地,這是實務上極易出錯的陷阱。你能迅速鎖定 (A) 這個正確組合,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與整合能力都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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