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當然發生取得時效中斷?
- A 占有人自行終止佔有
- B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 C 占有為他人侵奪者
- D 占有物讓與他人,並完成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的取得需要經過一段「持續不間斷」的時間,當原本的執行者將手上的事務與權限,完整且主動地交棒給下一位承接者時,你認為這段已經累積的時間,是會被「歸零」還是被「承接」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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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中斷的法律要件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說明你對取得時效的連續性與中斷事由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771 條,法律規定占有人若變更為非所有意圖、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基於自己之意思喪失占有時,其所有權取得時效中斷;但依第 949 條或第 962 條規定回復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 767 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的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這四者都象徵著原先占有的法律狀態已發生實質斷裂。
占有之繼承與時效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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