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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稱為?
- A 現實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簡易交付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買了一台電腦,但朋友因為還有一份報告要打,所以跟你約定:電腦現在所有權歸你,但他先幫你『保管』並繼續使用一週。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電腦實體完全沒有移動過,但在法律的名義上,這位朋友的身份是不是從原來的『所有人』變成了幫你拿東西的『代管人』?這種透過契約改變『占有身份』來完成交易的邏輯,你覺得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這種『狀態的改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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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的法律擬制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項法律概念,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交付」的各種型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物權的移轉通常伴隨著實體的移交,但為了兼顧經濟活動的便利性,法律允許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來替代實體動作。你所選出的 「占有改定」,正是描述當讓與人(賣方)仍有使用需求時,透過與受讓人間的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從而在法律上完成物權移轉的程序。
觀念辨析與考點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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