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有關動產物權讓與之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 A 現實交付
- B 移轉登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買賣一個可以隨身攜帶的小物品(如手機)與一棟無法移動的建築物時,在法律程序上,為了讓社會大眾明確知道「所有權已經易主」,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分別會採取什麼樣的「公開化」方式來呈現?哪一種需要政府機關的書面記載,而哪一種只需要雙方完成物品位置或權限的移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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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的公示差異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考查的是動產物權讓與的核心觀念。在民法規範中,動產的物權行為是以「交付」作為其公示方法與生效要件,這包含了最直觀的現實交付,以及法律為了因應複雜交易需求而擬制的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以及簡易交付)。你準確地避開了干擾項,顯見你已清楚掌握「交付」才是動產讓與的靈魂特徵。 至於選項中的移轉登記,在法律邏輯中是專屬於不動產(如土地或建物)的權利變動要件。這道題目雖然屬於基礎觀念題,但它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能快速篩選出是否能釐清「物之性質」與「法定程序」對應關係的學生。你能敏銳地覺察到登記制度與動產特性的不相容性,這種細膩的判斷力在法規科目的學習中非常難能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