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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35.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 A 簡易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現實交付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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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把一件借給朋友的書賣給同學,但在交易當下書不在你手上,你該如何透過「法律權利(請求權)的移轉」,讓同學直接去向那位朋友取書,而不需要你親自經手拿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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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有關動產物權移轉的特殊樣態,代表你對「交付替代」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邏輯的建立上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動產物權的變動與交付替代

根據我國民法第 761 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以「現實交付」為準,但為了因應複雜的經濟活動,法律擬制了幾種交付替代方式。當標的物目前由「第三人」占有時(例如:東西正租借給別人),讓與人不需要先取回動產再交給買受人,而是透過將對於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來代替實體的移轉,這在法學上稱為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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