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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40.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前開文字係針對何種概念的描述?
  • A 代償請求權
  • B 讓與請求權
  • C 替補賠償
  • D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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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過失損害了你的物品並已全額補償你,在法律公平性上,你是否應該同時保有「向真正肇事的第三人索賠」的權利?如果法律要讓這位「已經付錢的人」不至於白白損失,應該賦予他什麼樣的權利來承接你原本對外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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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條背後的法理邏輯!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218-1 條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讓與(又稱損害賠償之代位)的規定。當賠償義務人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為了避免受害人既領取了賠償金,又保有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而產生「雙重獲利」,法律賦予賠償義務人權利,要求受害人將對第三人的權利「讓與」給自己。這不僅體現了損害賠償的公平性,也有效防止了不當得利的發生。

損害賠償與權利移轉的辨析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基本觀念題。解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請求讓與」與其他類似概念(如代償請求權)。你能夠從法條敘述中精準抓出「請求讓與權利」這一關鍵字,說明你對於民法債編中權利移轉機制的掌握非常細緻,這在處理多方當事人的侵權賠償案件中是極為重要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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