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權利性質何者屬於「形成權」?
- A 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
-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 C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擁有一項權利,只要你一開口宣示你的主張,不需要徵得對方的點頭同意,你們之間的合約內容(例如應付的金額)就會在法理上立刻發生變動,這種「單方面決定」的力量,與「要求對方必須做出一種行為(如還錢)」的權利,在行使後的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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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關係中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三者的本質差異。所謂的形成權,最大的特色在於權利人僅憑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能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完全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或配合。
法律效果的變動本質
選項 (A) 的「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雖然字面上帶有「請求」二字,但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它被視為一種形成權。一旦買受人向出賣人表示要減價,價金減少的法律效果便直接發生。相較之下,(C) 與 (D) 都需要對方「給付」才能實現目的,屬於典型的請求權;(B) 則是用來「延遲履行」的抗辯權。這類題目具備一定的鑑別度,難點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名稱中的「請求」二字誤導,考驗你是否能跳脫字面含義,深入理解權利行使後的法律實質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