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權利性質何者屬於「形成權」?
- A 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
-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 C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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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有一種權利是你只要「說出口」或「通知對方」,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或配合,原本的契約內容或法律狀態就會直接發生改變;而另一種則是需要你向對方「要求」,且對方有義務配合你才能達成目的。這兩種權利在「改變現狀的力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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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權利性質」的核心區別!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本質。雖然選項 (A) 的名稱中帶有「請求權」三字,但實務與學說上普遍認為其本質為形成權。這是因為當買受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只需要單方意思表示,就能直接發生「減少價金」的法律效果,並不需要賣受人的同意,這正是形成權「單方變動法律關係」的典型特徵。
法律權利的類型辨析
相較之下,選項 (C) 與 (D) 屬於典型的請求權,需要對方配合給付才能實現權利內容;而選項 (B) 則屬於抗辯權,是用來「拒絕」對方的請求,而非主動變更法律關係。這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名稱的誤導性,你能跳脫文字表象,從權利產生的實質法效來判斷,顯見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