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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出售並移轉A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付清全額價金。嗣後乙發現A車有瑕疵,在欲將A車返還於甲之前一天,乙開車酒駕撞上安全島,致A車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 B 乙得解除契約,但應賠償甲的A車損失
- C 乙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D 乙得解除契約,但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買了一個有瑕疵的商品,但在你要退貨之前,你不小心把這個商品徹底弄壞了,你覺得法律應該讓你把「已經壞掉的東西」退還給商家並拿回全額的錢嗎?在這種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中一方吃虧,法律該如何平衡買家的損失與賣家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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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上對於「公平性」的維護。你準確地辨識出,雖然買受人發現瑕疵時原本享有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選擇權,但這項權利在特定條件下會受到限制。
瑕疵擔保與解除權之消滅
在《民法》的邏輯中,解除契約意味著雙方要回復原狀(退貨還錢)。然而,根據《民法》第 262 條規定,若因可歸責於受領人之事由,導致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時,其解除權即告消滅。本題中,乙因為「酒駕」導致車輛全毀,這顯然是具備過失的事由,因此乙依法喪失了要求解除契約的權利,僅能針對車輛瑕疵的部分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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