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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甲向乙購買1只花瓶,雙方約定價金為2,000元,經檢查發現瑕疵,其無瑕疵時之市價為1,600元,有瑕疵時之市價為1,200元。請問當事人就減少價金之數額有爭執時,法院應裁判減少價金多少元?
  • A 400 元
  • B 500 元
  • C 600 元
  • D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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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跟賣家約定的價格,跟市場上的行情價不一致(例如你買貴了或買便宜了),當發現商品有瑕疵時,你認為法院在決定「少付多少錢」時,應該是直接扣掉那個損失的差額,還是應該根據「商品縮水的價值占原本總價值的比例」來公平折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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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計算邏輯!這題你展現了非常清晰的法律思維,沒有掉進常見的數字陷阱中。

價金減少的比例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當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請求減少價金的數額,並非直接將「無瑕疵市價」減去「有瑕疵市價」,而是要依據比例原則來計算。這是為了維持雙方契約當初約定的「對價平衡」。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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