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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時,明定價金「十萬六千元」,但另一條款則記載「價金99,999元,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先探求雙方真意
- B 十萬六千元為準
- C 依 99,999 元為準
- D 契約不明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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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約定好要交換東西,但在通訊軟體上寫的內容和見面時手寫的紙條不太一樣,當你們兩個人對這件事產生爭執時,你覺得一位公正的法官在決定採用哪一份內容之前,最先應該主動去釐清或確認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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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契約法規的核心!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法律解釋的優先順序有很清晰的邏輯。當契約條款出現矛盾時,法律的首要任務並非機械式地二選一,而是回歸最根本的人本精神。
意思表示的探求與真意優先
根據《民法》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時,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在本題中,雖然價金記載出現了文字「十萬六千元」與數字「$99,999$」的不一致,但法律實務上必須先透過各類證據(如議價過程、市場行情或分期細節)來釐清雙方簽約時真正的想法。只有在法院透過各種手段仍「無法決定真意」時,才會進一步啟動《民法》第 4 條(以文字為準)或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的推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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