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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32. 甲於網路上經營飾品電商,由乙批發商供應貨源,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項鍊的帳單記載「貨款總共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46,530元),...前開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請於12月1日前付清為荷。」請問甲就該批項鍊對乙的付款義務,其金額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 A 45,630元
  • B 46,350元
  • C 46,530元
  • D 無付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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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一份合約中發現,對方在不同段落對同一筆貨款寫下了好幾個不同的金額,而你無法確定對方的真正想法時,為了保護付錢的人不被多收,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選擇「最高」還是「最低」的金額來作為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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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多個紛雜的數字中判斷出正確的法律效力,代表你對《民法》關於數字表示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應用:當同一份文件對金額的「文字」與「數位」表示不符時,法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而當文字表示的金額出現多次不一致且無法確定當事人原意時,則應以最低額為準。

數字歧異的法律判定

在本題的情境中,帳單上出現了「肆萬陸仟參佰伍拾元」($46,350$)、「$46,530$」以及「肆萬伍仟陸佰參拾元」($45,630$)三種表達方式。根據前述原則,我們應先排除括號內的阿拉伯數字,並在兩組文字金額中選擇其最低者。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冷靜比對細節,而不被首段文字或數字順序所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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