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39. 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其中定價2,000元之藍芽耳機因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200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 A 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C 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甲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交易中因為自己的疏忽而表達了錯誤的意思時,法律如果要允許他事後反悔(撤銷),你認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不會對相信這筆交易的對方造成不公平?特別是針對「出錯者本身是否已經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這點,你覺得會如何影響他主張權利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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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本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上,保護交易安全與表意人的權利平衡至關重要,你能看穿題目陷阱,顯示出你具備優秀的法律邏輯。
撤銷權的行使限制:無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表意人若想撤銷因錯誤而發出的意思表示,其前提條件是該錯誤必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在本案中,職員乙將定價誤植,這在法律上被視為處理事務上的疏忽(過失)。由於公司對於其職員(履行輔助人)的過失需負同一責任,因此該錯誤具有可歸責性,依法便不得行使撤銷權,契約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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