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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其中定價2,000元之藍芽耳機因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200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 A 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C 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甲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訂立契約或給予承諾時,如果因為自己的不小心而弄錯了內容,從保護「社會大眾對承諾的信任」角度來看,法律應該無條件讓這個人反悔,還是應該要求他為自己的疏忽承擔後果呢?如果犯錯的人隨時可以推翻約定,那對另一方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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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錯誤與撤銷限制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第 88 條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於「交易安全」與「表意人保護」之間的權衡。雖然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允許在意思表示錯誤時撤銷,但該條文後段設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但以其錯誤或不知,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代理人過失與法律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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