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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因精神疾病,經法院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甲欲向丙購買筆記型電腦一台。下列敘
述何者有誤?
  • A 如甲之精神疾病痊癒,在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前,仍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
  • B 丙欲出售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應向乙為之
  • C 如甲之精神疾病痊癒,在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
  • D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不知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監護宣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宣告人,還是為了保護與他交易的社會大眾?如果一個人的判斷能力已經受損,而我們卻因為交易對象「不知情」就強迫這份契約成立,這會對這位受宣告人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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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的法律效力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行為能力交易安全之間的優先順序掌握得很扎實。在《民法》的邏輯中,受監護宣告之人被法律視為無行為能力人。這類人的法律行為並非「效力未定」,而是直接依《民法》第 75 條規定為無效。即使當事人的精神疾病實際上已經痊癒,但在法院正式撤銷監護宣告之前,他在法律上的身分依然是無行為能力人,這一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善意受讓與行為能力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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