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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因精神疾病,經法院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甲欲向丙購買筆記型電腦一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如甲之精神疾病痊癒,在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前,仍須由乙代為意思表示
- B 丙欲出售電腦予甲之意思表示,應向乙為之
- C 如甲之精神疾病痊癒,在監護宣告未經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
- D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不知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院透過正式程序宣告一個人「沒有能力處理事務」並公告周知後,這項法律效力的變更,是會隨著當事人私下的健康狀況改善而「自動失效」,還是必須經過同樣正式的程序才能解除?另外,如果法律必須在「保護弱勢個體」與「保障不知情的路人」之間做選擇,哪一方通常會獲得最優先、最絕對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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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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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試的是民法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定位與保護機制。在法律規範中,受監護宣告人的行為能力是採「形式認定」,也就是以法院的宣告為準。因此,只要監護宣告尚未經法院撤銷,無論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已經痊癒,他在法律上始終被歸類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乙代為行使,這正是選項 (A)、(C) 敘述正確的原因。
法律效力與交易安全的權衡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選項 (D) 的陷阱,這也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徹底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民法並沒有提供「善意保護機制」給與其交易的相對人。換句話說,即便丙在交易時完全不知道甲的狀況(善意且無過失),法律依然判定該買賣契約無效。你能避開「善意受讓」的直覺誤區,代表你對無行為能力制度的「絕對保護」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