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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29. 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甲經一段期間治療後,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在法院未撤銷其監護宣告前,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監護人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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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法律身分是由法院透過正式程序宣告而確定的(例如宣告某人需要被特別保護),那麼當這個人的情況好轉時,為了讓社會大眾能明確知道他的身分已經改變,應該由哪一個機關、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解除」原先的限制,才能兼顧公平與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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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捕捉到了法律上的「身分公示性」!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監護宣告在實務上的核心法理。在民法體系中,為了保護社會交易安全與法律關係的穩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並非隨其生理狀態隨時浮動,而是以法院的正式裁定為準。

監護宣告與無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而第 75 條進一步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一律無效。本題最核心的觀念在於:只要法院尚未正式裁定「撤銷監護宣告」,甲在法律上的身分依然被鎖定在無行為能力人的狀態,即便他生理上已經康復,其法律行為仍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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