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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
- A 20 歲未婚之甲
- B 18 歲已婚之乙
- C 19 歲離婚育有一子之丙
- D 35 歲受監護宣告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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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精神狀態使其無法辨識法律行為的後果時,法律除了參考生理年齡外,還會透過什麼樣的法院程序來確保該人的權益,進而改變他在法律上的「行為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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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界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除了觀察年齡這項客觀標準外,還必須考慮其身心狀態是否經過法律程序的特別調整。
行為能力的法律界限
在這題的選項中,(A)、(B)、(C) 無論是依據現行法或修法前的邏輯,在法律上皆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然而,選項 (D) 所提到的「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這項宣告是由法院衡酌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裁定。因此,即便其生理年齡已經 35 歲,在法律位階上其行為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無法獨立行使有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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