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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完全無法判斷利害關係的人』與『判斷能力稍有不足、僅需他人提供建議的人』,在保護機制與權利行使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如何反映在法律賦予他們的『能力等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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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的界限,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權利主體與行為能力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行為能力的認定準則
在法律邏輯中,未滿七歲的自然人(如幼稚園學童)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於判斷能力尚未成熟或已喪失,被法律歸類為「無行為能力人」。至於籌設中之法人,因其法律主體尚未正式成立(未完成登記),自然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這三個選項均符合題目要求,你做出了非常正確的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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