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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7 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完全無法判斷利害關係的人』與『判斷能力稍有不足、僅需他人提供建議的人』,在保護機制與權利行使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如何反映在法律賦予他們的『能力等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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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道題目屬於民法總則中基礎卻容易混淆的題型,鑑別度主要在於能否清楚分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在法律效力上的根本差異,這部分很考驗對法條定義的精確掌握度。
民法行為能力與宣告制度
我們來複習一下:依據《民法》第 13 條,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如②六歲學童)為無行為能力人;同時,《民法》第 15 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①)亦屬無行為能力人。此外,法人必須經設立登記才取得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因此③籌設中之法人也是無行為能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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