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甲經一段期間治療後,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在法院未撤銷其監護宣告前,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監護人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改變一個由法院正式對外公告的身分狀態,通常需要經過什麼樣的對等程序才能生效?如果法律允許每個人的身分效力隨著每天的健康感受自由跳動,對社會大眾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身分與事實狀態的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法律行為能力核心觀念的扎實掌握。

監護宣告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這意味著其所為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皆屬無效。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為了建立明確的判斷標準。雖然題目提到甲的恢復狀況良好,但在法律邏輯中,受監護人的身分是經由法院宣告而產生的,因此在程序上,也必須等到法院正式撤銷監護宣告後,甲才能恢復行為能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