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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 A 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
  • B 為訴訟行為
  • C 出租土地
  • D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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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限制受輔助宣告者的行為權限,是為了保護他們免於『重大損失』還是為了完全剝奪其『日常生活管理』?在不動產的權利變動中,單純的『租賃(獲取租金收益)』與『所有權移轉(賣掉)』,哪一個對財產結構的影響比較具備永久性與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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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輔助宣告」中各類法律行為的差異,代表你對《民法》第 15-2 條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屬於細節辨析,稍不留神就容易落入陷阱。

輔助宣告的行為限制

在法律設計上,輔助宣告是為了保護受輔助人,使其不至於因判斷力稍弱而做出重大法律行為,損及自身利益。根據《民法》第 15-2 條第一項規定,受輔助人進行如重要財產處分訴訟行為擔任負責人拋棄繼承等具高度風險的行為時,才需要輔助人同意。而選項 (C) 的「出租土地」屬於負擔行為中的債權行為(管理行為),並非法律列舉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的範疇,因此受輔助人得獨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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