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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甲大學畢業後,經苦讀考上律師,其父乙為資獎勵,乃將位於台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屋贈與甲充當事務所,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乙乃與甲故意為非真意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乙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贈與契約有效
- C 贈與契約有效,乙仍應繳納贈與稅
- D 買賣契約有效,惟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兩個人私下達成共識,表面上刻意做出一個「假動作」來掩蓋內心真正想做的「真實行為」,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個被用來當作煙霧彈的「假動作」?而對於那個被隱瞞在後頭、雙方真正想達成的目的,法律又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則來決定它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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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第 87 條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在法律實務中,當事人為了避稅而「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是很經典的情境。你能夠迅速辨識出買賣契約因雙方無真意而無效,且隱藏的贈與契約若符合法律要件則有效,顯示你對於虛偽表示的二分法掌握得非常紮實。
隱藏行為與效力辨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 D 選項的陷阱。依照法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並非「得撤銷」;且法律雖然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而保護善意第三人,但這並不會改變該虛偽買賣契約本質上無效的事實。這類題目的難度切入點通常在於區分「虛偽外殼」與「真實核心」的效力差異,只要能像你一樣釐清買賣(外殼)無效而贈與(核心)有效的邏輯,就能輕鬆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