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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你投遞出一封表達意願的信件並進入郵務系統後,這份意願就已經從你的手中「發射」出去了。如果這份意願在發出的那一刻是完整且合法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已經在路上的意願,應該隨著發信人後來的身體狀況而改變,還是應該維持它發出當時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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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的核心概念!這題選擇 (B) 完全正確。你能夠不受題目中「車禍昏迷」這種突發戲劇性情節的干擾,冷靜判斷法律行為的效力,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意思表示的到達與效力
在民法法律體系中,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相對人的信賴,意思表示的效力採「到達主義」。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的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即便隨後發生了「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事,該意思表示的效力並不因此受影響。也就是說,當甲在意識清醒時將信件寄出,這個「要約」就已經脫離了甲的控制範圍,並不會因為他隨後的昏迷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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