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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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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你投遞出一封表達意願的信件並進入郵務系統後,這份意願就已經從你的手中「發射」出去了。如果這份意願在發出的那一刻是完整且合法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已經在路上的意願,應該隨著發信人後來的身體狀況而改變,還是應該維持它發出當時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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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爛劇本牽著走:意思表示的法律鐵則

(B) 選對了,別得意。你沒被「車禍昏迷」這種八點檔情節嚇到,算你還有點法學常識,沒讓情感蓋過邏輯。

  1. 意思表示的到達主義:法律要的是交易安全,不是聽你講故事。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表意人發出通知後,即便發生「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該意思表示效力根本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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