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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甲想購買乙之傳家骨董,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100萬元收購該骨董,未料寄信後當晚甲猝逝,該信件3天後送達乙處,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不因之失其效力
  • B 無效
  • C 仍為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效力未定,經甲之繼承人承認者有效,拒絕承認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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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訊息(如要約)已經「寄出」並脫離了發信人的掌控範圍時,如果我們讓收信人的權益隨著發信人「後續不可知的身心變化」而隨時可能消失,這樣對收信人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社會交易的安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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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效力的核心概念!你能立刻選出 (A) 不因之失其效力,代表你對於意思表示在時間軸上的效力變遷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意思表示的獨立性與交易安全

在法律邏輯中,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相對人的信賴,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當甲將信件寄出(發出)的那一刻,該要約便已脫離甲的控制範圍進入外部環境。即便甲在信件送達乙之前不幸過世,該要約也不會隨之消滅,而是依然在送達乙時發生法律效力。此時,該法律關係將由甲的繼承人概括承受,這就是為了確保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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