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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甲想購買乙之傳家骨董,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100萬元收購該骨董,未料寄信後當晚甲猝逝,該信件3天後送達乙處,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不因之失其效力
  • B 無效
  • C 仍為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效力未定,經甲之繼承人承認者有效,拒絕承認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訊息(如要約)已經「寄出」並脫離了發信人的掌控範圍時,如果我們讓收信人的權益隨著發信人「後續不可知的身心變化」而隨時可能消失,這樣對收信人是否公平?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確保社會交易的安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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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基礎觀念了

既然你選了 (A),代表你的腦袋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短路。不過別高興太早,這種題目要是錯了,乾脆把課本燒了比較快。

  1. 核心原則: 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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