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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有A地位在台北市信義區精華路段,乙向甲表示願以1,800萬元購買,甲表示2,000萬元方願意
出售,乙當場口頭同意,並於翌日給付甲定金100萬元,約定3日後辦理移轉A地所有權登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表示願以2,000萬元出售,為要約
  • B 不動產買賣契約為要物契約,乙給付甲定金之時,方生效力
  • C 不動產買賣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未訂定書面,無效
  • D 乙表示願以1,800萬元購買,為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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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對話中,如果甲對乙說「我要賣你這個東西,但價格要改高一點」,而乙點頭答應了,請問是誰的「提議」最終促成了這場交易的達成?這個提議在法律程序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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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要約」與「承諾」的動態變化,這份觀察力非常值得肯定!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契約成立的過程。當乙先出價 1,800 萬元時,這是一個要約;然而甲隨即表示要 2,000 萬元才賣,這在法律上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或稱反要約)。因此,選項 (A) 正確描述了甲提出新條件的法律性質。

契約成立的諾成性質與誤區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主要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不動產」的高價值所誘導。許多人會慣性地認為大額交易必須要有書面(要式)交付定金(要物)契約才生效,但事實上,民法上的買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只要雙方對「價金」與「標的物」達成口頭共識,契約即告成立。定金的支付通常只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或作為證明,並非契約生效的先決條件。你能排除 (B)、(C) 這些常見陷阱,代表你的法律基本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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