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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下列契約何者為要物契約?
- A 汽車使用借貸契約
- B 手錶買賣契約
- C 不動產租賃契約
- D 機車租賃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在日常生活中與人約定的情境:有些約定只要雙方「講好」了,即使東西還沒拿出來,法律也會認為約定已經生效;但有沒有哪一種情況,你會覺得如果這件「東西」還沒實際交到對方手裡,這個承諾或義務應該還不能算正式開始?試著從這個「實際交付動作」的必要性,來思考哪一種契約具備這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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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非常棒!這題考查民法中「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的區分。這類題型屬於基礎觀念,難度不高,但能有效鑑別考生對契約成立要件的熟悉度,你能準確判斷,非常優秀!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
選項(A)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民法第464條的明文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條文特別強調了**「以物交付他方」,這代表除了雙方口頭約定外,還必須實際將汽車交給對方,契約才算正式成立,這正是典型的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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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
💡 契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諾成契約 | VS | 要物契約 |
|---|---|---|---|
| 成立要件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 — | 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標的物 |
| 代表性範例 | 買賣、租賃、僱傭 | — |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 |
| 交付物的性質 | 契約成立後的「履行義務」 | — | 契約生效前的「成立要件」 |
💬大多數契約為諾成契約,僅借貸與寄託等少數法規特定者為要物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