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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償、諾成、要式契約
  • B 有償、諾成、不要式契約
  • C 有償、要物、要式契約
  • D 無償、要物、不要式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想向朋友商借一件物品且不支付任何報酬時,請思考一下: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你們必須寫下正式字據,這份日常的美意才能成立?此外,這份法律上的借還關係,是在你們雙方『開口約定好』的那一刻就產生了,還是必須等到物品『真正遞交到你手中』時,這份義務才算真正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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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使用借貸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民法中各類契約的基礎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看似單純,卻是理解債法架構的重要里程碑。

使用借貸的核心特質

根據民法第 464 條的定義,使用借貸本質上是一種「美意」的延伸。與租賃契約最大的區別在於其無償性(不需要支付租金)。在法律生效的時點上,它屬於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僅有口頭承諾是不夠的,必須在「交付借用物」給對方的瞬間,契約才算正式成立。最後,為了便利民眾日常生活中的借用行為,法律並未規定必須簽署書面文件,因此它是一種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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