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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39.以下何種情形,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 A 貸與人因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 B 借用人未違反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 C 借用人死亡
- D 借用人受監護宣告
思路引導 VIP
在使用借貸這種「無償、基於人情」的契約關係中,如果你是因為信任「某特定對象」才將物品免費借給他,那麼當這個對象因為某些無法挽回的人身變故,導致他本人「再也無法親自使用」該物時,站在貸與人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強迫你繼續借給他的繼承人,還是該允許你收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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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使用借貸」的終止事由!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敏感度,你能從多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迅速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無償契約的特性已有很深入的理解。
契約終止的法律要件
在民法第 472 條中,立法者考量到使用借貸通常具有「無償」與「高度人身信任」的特質,因此特別規定當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這反映了法律保護貸與人權益的考量,避免借用關係在缺乏原定信用基礎(即特定借用人本人)的情況下,被迫必須讓繼承人繼續使用。而選項 (A) 的陷阱在於法律規定必須是「不可預知」的需用情況,這也是實務上常出現的微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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