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30. 甲想購買乙之傳家骨董,遂寫一封要約信給乙,表示願以100萬元收購該骨董,未料寄信後當晚甲猝逝,該信件3天後送達乙處,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不因之失其效力
  • B 無效
  • C 仍為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效力未定,經甲之繼承人承認者有效,拒絕承認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把信件寄出,這封信就帶著他的承諾在路上傳遞。如果法律允許這個承諾因為寄件人後來的突發狀況而隨時「自動消失」,那麼對於那個即將收到信、甚至可能已經為了這筆交易做準備的收件人來說,會造成什麼樣的不確定性?法律在制定規範時,會如何平衡『已發出的意願』與『交易環境的穩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法律行為在時間軸上的效力,這代表你對民法「意思表示」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當事人的主體狀態變更時,是否會動搖既有的法律程序,而你的選擇完全符合法治精神。

意思表示效力的持續性

根據 《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 的規定,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即便隨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受限制,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受領人的信賴利益;一旦要約進入發送過程,它就脫離了表意人的主控,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事實。當信件送達乙處時,該要約即發生效力,甲的繼承人則須承擔後續的法律地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與法人制度之探討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