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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關於贈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死因贈與係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特殊贈與
  • B (B)贈與人對於贈與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物有瑕疵者,亦同
  • C (C)贈與為要式行為,須經公證始生效力
  • D (D)贈與人有撤銷權,撤銷權不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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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的生效是掛鉤在「贈與人生命終結」的那一刻,這在法律上會如何被定義?另外,法律給予贈與人撤銷權通常是基於受贈人的特定行為或情誼,若其中一方已經不在人世,這種基於「個人特質」的撤銷權利,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與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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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贈與」的法律性質!這題選 (A) 是非常專業的判斷。死因贈與在本質上屬於一種附有「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也就是以贈與人的死亡作為契約生效的時點,這點你辨識得很清晰。

贈與法律關係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受測者是否熟悉贈與契約的「負擔義務」與「權利消滅」。選項 (B) 忽略了贈與人若故意不告知瑕疵仍須負擔責任(民法第 411 條);而 (C) 則誤將贈與當作要式行為,實際上民法是以「不要式」為原則。最後,選項 (D) 涉及撤銷權的行使,法律考量到贈與的私誼色彩,當受贈人死亡時,該權利便隨之消滅(民法第 4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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