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將A車贈與乙,並經法院公證,不久後甲將A車燒毀,致給付不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並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故意,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D 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重大過失,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在一份完全「免費」送東西給他人的合約中,如果贈與人因為自己的過錯弄壞了禮物,法律在衡量補償時,會要求他承擔跟「收費買賣」完全一樣重的賠償責任(包含所有間接損失),還是會對這位「本來要施恩的人」給予一定程度的賠償限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贈與契約中較為細膩的法律責任規範!這題的關鍵在於你能識別出這並非一般買賣契約,而是法律對「無償行為」有其特殊的配套保護機制。

贈與人的特殊責任範圍

根據《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當贈與物(如本題中的 A 車)因可歸責於贈與人之事由(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確實可以請求賠償,但其範圍僅限於「贈與物之價額」。法律在此特別設下限制,明文規定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例如期待利益的損失),這是為了兼顧贈與人純粹出於好意卻須負擔賠償時的平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契約與民法債編適用及爭議處理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