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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42. 甲將A車贈與乙,並經法院公證,不久後甲將A車燒毀,致給付不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並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不得請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故意,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D 贈與人並無利益,縱將 A 車燒毀係屬重大過失,乙不得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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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承諾要免費送你一件禮物,而且這份承諾已經經過公證、不能反悔,但後來對方卻因為自己的過失把東西弄壞了,你認為在法律衡平原則下,你應該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到什麼程度?是只要還給你那件東西的價值就好,還是連同你「本來打算拿它去賺錢」的預期利益也要一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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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的給付義務與責任限制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民法》贈與契約的特殊性已有深入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經公證之贈與的效力。根據《民法》第 408 條,贈與物未移轉前原則上可以撤銷,但「經公證之贈與」是不具撤銷權的,這意味著甲負有絕對的給付義務。當甲故意將 A 車燒毀導致給付不能時,便觸發了贈與人的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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