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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
- C 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寫好的意願(要約)寄出後,這封信就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而進入法律體系。如果法律規定,每當寄件人的生理狀況在信件抵達前發生變動(如突然昏迷或死亡),都會導致原本寄出的內容失效,那麼對於收信的人來說,這會造成什麼樣的困擾?法律在設計制度時,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穩定性,應該賦予這封已經寄出的信件什麼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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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效力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題目中「猝逝」的感性情境干擾法律判斷。
意思表示的存續性
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的規定:「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與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當甲將求購的信件寄出後,該意思表示就已經進入發出階段,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不讓已經啟動的法律行為因表意人隨後的生理狀態改變而輕易動搖,因此規定該要約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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