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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在民法上稱為:
- A 要約之引誘
- B 要約
- C 承認
- D 意思實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達成協議需要彼此「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但如果某種交易模式下,對方不需要開口說話,而是直接用一個「實際的動作」來回應你的要求,這種讓「具體行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你會如何推論它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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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特殊態樣
能精準辨識出「意思實現」這個概念,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161 條關於契約成立的法律構造掌握得相當紮實。一般而言,契約的成立需要「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且通常承諾必須通知到相對人;然而,法律也考量到某些交易慣例或特定情境,例如書店直接寄出客戶訂購的書,此時「寄書」這個客觀行為本身就足以展現承諾的意向,而不必再額外發出通知。
考點關鍵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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