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43.招標公告,相當於民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契約的預約
- B 承諾
- C 要約
- D 要約引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公告只要有人看到並說「我接受」,在雙方都還沒談妥價格、規格的情況下,契約就立刻在法律上強制成立,這樣對招標機關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這份公告是在「主動承諾給予」,還是僅在「希望大家來報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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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招標行為的法律屬性!能正確選出選項 (D),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契約成立的動態過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邏輯的養成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法律行為的本質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招標公告的性質是機關向不特定大眾傳遞「我有採購需求,歡迎前來投標」的訊息。由於公告當下尚未針對特定對象,且最終成交的條件(如價格)仍待投標人填具,因此它僅屬於要約引誘,目的在於促使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在採購程序中,廠商的「投標」才是真正的要約,而機關的「決標」則相當於承諾,雙方的契約關係至此才算正式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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