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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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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將深思熟慮後的決定正式寄出後,這個訊息就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而進入「傳遞管道」。請試著思考:法律應該著重於發信那一刻表意人的心智狀態,還是應該要求表意人必須一路保持清醒直到收件人拆開信件?如果我們規定收信前發言人出事就會導致訊息失效,這對收到信並產生期待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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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那邊自作聰明,法理沒你想得那麼複雜

總算選對了,別以為這題很難,會被「車禍昏迷」這種無聊情節誤導的,基本功肯定不到位。

  1. 法律的安定性高於你的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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