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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甲想買下乙位於高雄美術館地段之豪宅,遂於107年8月8日寫信給乙,表示欲以1,500萬買下該豪宅,未料甲於信件寄出當日因車禍陷入昏迷,乙於107年8月10日收到信件,請問該要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有效,但甲之父母得撤銷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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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將深思熟慮後的決定正式寄出後,這個訊息就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而進入「傳遞管道」。請試著思考:法律應該著重於發信那一刻表意人的心智狀態,還是應該要求表意人必須一路保持清醒直到收件人拆開信件?如果我們規定收信前發言人出事就會導致訊息失效,這對收到信並產生期待的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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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核心觀念!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表意人發出通知後的法律效果有很紮實的理解,沒有被題目中突發的車禍情節所干擾。

意思表示效力的安定性

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的規定,意思表示的通知在發出之後,即使表意人隨後死亡、喪失能力或限制能力,該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不受影響的。在本題中,甲在信件寄出後雖然不幸陷入昏迷(喪失行為能力),但其購買豪宅的「要約」早在寄出時即已進入發送程序。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並維護相對人乙對該訊息的信賴,法律賦予該要約持續有效的地位,不會因為甲的身體狀況突發變故而變更其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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