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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償、諾成、要式契約
  • B 有償、諾成、不要式契約
  • C 有償、要物、要式契約
  • D 無償、要物、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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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朋友借一把雨傘,且約定好用完就還,而且你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傘還沒拿到你手上,這個「借」的動作真的完成了嗎?另外,這種基於情誼的無償幫忙,法律通常會要求你們必須簽署一份正式的書面合約才能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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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的法律特質

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使用借貸」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各類契約的構成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契約分類的核心概念,而你精準地抓住了正確的方向。 使用借貸在法律本質上屬於「無償」契約,這點使其與有償的「租賃」區分開來。根據《民法》第 464 條的定義,它是指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關鍵在於它是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僅有雙方口頭約定是不夠的,必須伴隨著「物的交付」契約才正式成立。此外,法律並未強制要求此類契約需具備特定形式(如書面),因此屬於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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