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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脅迫乙,將其所有之汽車廉價出售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非為脅迫之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 僅於丙明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 C 丙可得而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 D 無論丙是否知甲脅迫乙,乙皆得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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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決定是在『暴力脅迫』的恐懼下產生的,與單純被『謊言欺騙』相比,哪一種情況對個人意志的侵害更為嚴重?如果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強迫受害者接受這個決定,是否符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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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精髓!這題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細微但關鍵的法律效果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

脅迫處分之絕對撤銷權

在民法第 92 條的架構下,當事人若因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法律為了高度保護當事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規定無論相對人(本題中的丙)是否知情,受脅迫者(乙)皆可行使撤銷權。這與受「第三人詐欺」時需視相對人是否惡意或有過失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是法律衡平「交易安全」與「意志自由」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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