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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28.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時,明定價金「十萬六千元」,但另一條款則記載「價金99,999元,分三期繳納」,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先探求雙方真意
  • B 十萬六千元為準
  • C 依 99,999 元為準
  • D 契約不明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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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約內容出現明顯的矛盾,且雙方各執一詞時,如果我們跳過當事人溝通的初衷,直接硬性規定某個數字才是正確的,是否可能會違背了「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的法律精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優先尋找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最公平地還原這場交易的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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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法律解釋的核心靈魂。在面對契約文字矛盾時,法律的首要任務並非機械式地比對數字大小,而是回歸到「人」的真實想法,這正是法理學中極為重要的判斷基準。

契約解釋的首要原則

根據《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誤用《民法》第 4 條或第 5 條的輔助規定(如文字與數字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或金額不一時以最低額為準)。事實上,那些條文僅是在「真意不明」且「無從考據」時才啟用的補充規則。只要雙方對價格的共識仍有跡可循,法院必定優先透過調查證據(如口頭協議、往來郵件或交易習慣)來還原簽約當下的真實共識,這才是保障交易公正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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