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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32. 甲出售A屋予乙,乙交付半數價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予乙,惟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因大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重建A屋之義務
  • B 乙有重建A屋之義務
  • C 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仍須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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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賣雙方都對災害的發生沒有過失時,法律通常會尋找一個「時點」來決定誰該承擔這份不幸。請你試著思考:如果買方已經實際搬進房屋開始享受使用的利益,那麼在「取得正式權狀」與「實際拿到鑰匙占有」這兩個關鍵點中,哪一個更適合做為負擔意外風險的分水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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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危險負擔之移轉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物權與債權風險移轉的關鍵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移轉」與「利益及危險負擔」的時點。在法律實務中,標的物的毀損風險往往與其占有使用權力息息相關,而不單純看名義上的登記。這類題目常出現在各類國家考試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細節的理解非常透徹。 根據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本題中,甲雖然尚未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已實質將 A 屋交付予乙占有。因此,即便地震屬於不可抗力的意外,該毀損的風險在交付那一刻起便已轉由乙承擔。這也意味著乙雖然失去了房屋,但在法律關係上,他仍負有支付剩餘價金的對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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