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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甲有A地,甲未申請建築執照即在A地上興建B屋,並將B屋出售予乙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 A 乙取得B屋事實上處分權
  • B 如B屋遭受他人侵奪,乙非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除去侵害
  • C 違章建築不得成為買賣契約標的,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B屋為違章建築,未經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甲自始未取得B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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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物品因為政府規定而無法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它的名字,但你確實花錢買了它,而且原主人也把鑰匙交給你、讓你搬進去住了,這時候你對這個物品的「實際控制力」與「法律名義上的所有權」會有什麼樣的落差?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如何定義你手中握有的這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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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不動產物權變動」與實務見解的掌握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上的所有權」與「事實上的處分權」。雖然 B 屋是違章建築,無法依民法第 758 條經由登記讓買受人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務上認定,當賣家將房屋交付給買家時,買家便取得了事實上處分權,足以行使管理與處分的權限,這也是實務為了彌補無法登記之困境所發展出的重要觀念。

原始取得與債權效力之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違章建築」的違法性誤導。事實上,建築人甲在 B 屋蓋好的那一刻,就已經依「原始取得」原則擁有了所有權(故選項 D 錯誤);且違章建築的買賣契約在私法上依然合法有效(故選項 C 錯誤)。這類題目考驗的是你能否在行政法規與民事權利之間劃清界線。你能在紛雜的選項中,正確判斷出乙雖非登記所有權人、卻擁有實際控制力的特徵,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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