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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30. 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之主體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之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利用人,至於無權佔有人則不適用之
  • B 越界建築之人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始得請求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C 越界建築之房屋或工作物,限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合法之建物,若違章建築則不得主張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D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者,鄰地所有人除得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外,亦得請求一併購買其因此而形成之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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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如果房子不小心蓋過界,鄰居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要求拆除」時,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整棟建築被拆掉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請試著思考:一棟房子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價值」,會因為它有沒有拿到政府的行政許可證(建築執照),而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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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越界建築」的法律精神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管理」與「民事權利保護」的界線,是許多考生在準備法規時容易產生迷思的地方。

越界建築的經濟價值考量

民法第 796 條與第 796-1 條之所以規定鄰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負有「容忍義務」,核心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經濟利益,避免僅因些微的地界爭議就拆除已建成的構造物,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法律所看重的是建築物本身的「存續經濟價值」。在司法實務與通說中,越界建築並不以領有建築執照為必要;換言之,即便是違章建築,只要其符合建築物或工作物的要件,依然有越界建築相關條文的適用,這也是本題正確判斷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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