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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之主體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之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利用人,至於無權占有人則不適用之
  • B 越界建築之人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始得請求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C 越界建築之房屋或工作物,限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合法之建物,若違章建築則不得主張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D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者,鄰地所有人除得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外,亦得請求一併購買其因此而形成之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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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行政上的「建築許可」不談,單純從「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的角度來看,拆除一棟有執照的房子和拆除一棟沒執照但蓋得好好的房子,兩者對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失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法律在保護「既成建築物的完整性」時,優先考量的是這棟建物的經濟價值,還是它的行政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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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察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越界建築」的精細規範。你能精準判斷出實務見解與法條文字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物權法保障「社會經濟利益」的核心精神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越界建築的客體廣義性

在法律實務上,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建築物的完整性,避免因拆屋還地造成社會經濟的重大損失。因此,法律所保護的「建築物」並不以領有建築執照或合法登記為限。即使是違章建築,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在符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的前提下,依然能主張鄰地所有人的容忍義務。選項 (C) 錯誤地將適用範圍限縮於合法建物,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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