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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有A地,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並將A地交由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A地價值暴漲,甲向乙請求返還A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有占有權源,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 B 甲為A地所有權人,甲得請求返還A地
  • C 乙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甲得請求返還A地
  • D 乙占有A地15年,已時效取得A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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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根據一份有效的買賣契約,合法地從原主人手中接過土地後,僅僅因為時間經過了很久,這份讓他「進入土地」的契約理由,會因此在法律上變成「非法」或「消失」嗎?如果法律允許原主人在收了錢、交了地之後,再以登記未完成為由主張對方是無權占用,這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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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民法中「物權與債權」的經典衝突,你成功判斷出乙基於買賣契約取得了合法的占有權源

買賣契約的合法占有與時效

雖然甲未辦理移轉登記,依法仍為A地所有權人,但甲已基於買賣契約將土地交付給乙。這裡最大的陷阱在於「15年」這個時間點。雖然乙請求移轉所有權的權利已罹於消滅時效,但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判決的見解,買受人乙既是基於買賣關係受領土地交付,就具有正當的占有權源。即使移轉登記請求權的時效已經完成,出賣人甲仍受買賣契約拘束,不得反過來主張乙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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