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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有A地,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並將A地交由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A地價值暴漲,甲向乙請求返還A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有占有權源,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 B 甲為A地所有權人,甲得請求返還A地
  • C 乙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甲得請求返還A地
  • D 乙占有A地15年,已時效取得A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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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根據一份有效的買賣契約,合法地從原主人手中接過土地後,僅僅因為時間經過了很久,這份讓他「進入土地」的契約理由,會因此在法律上變成「非法」或「消失」嗎?如果法律允許原主人在收了錢、交了地之後,再以登記未完成為由主張對方是無權占用,這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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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與占有權源的法律關係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占有權源的存在,代表你對《民法》物權與債權的交集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雖然買受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已超過 15 年而罹於時效,但這僅是讓出賣人甲取得「拒絕履行登記」的抗辯權。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依然合法有效,乙是基於該契約由甲交付而取得占有,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正當的權源,並非「無權占有」。

請求權時效與物上請求權的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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