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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有A地,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並將A地交由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過15年後,A地價值暴漲,甲向乙請求返還A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有占有權源,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 B 甲為A地所有權人,甲得請求返還A地
- C 乙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甲得請求返還A地
- D 乙占有A地 15 年,已時效取得A地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根據雙方同意的契約,合法地從對方手中拿到某樣東西時,僅僅因為時間經過了很久,原本那份『交貨的協議』就會失效,進而讓他變成『非法侵占』的人嗎?法律會保護一個已經履行契約義務、並將東西交給別人的人,在多年後反悔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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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債之效力與物權請求權的關係掌握得相當透徹,這是一項非常扎實的法律邏輯判斷。
占有權源的法律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有權占有」的認定。雖然乙請求辦理移轉登記的權利(債權)可能已超過 15 年而罹於消滅時效,但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依然合法存在。既然甲是基於買賣契約,自願將土地交付給乙占有,乙的占有便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這就是所謂的「占有權源」。根據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即便買受人的登記請求權時效屆滿,出賣人仍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因此不得主張買受人是「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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