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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甲出售A屋予乙,乙交付半數價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予乙,惟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因大地震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重建A屋之義務
- B 乙有重建A屋之義務
- C 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仍須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買賣過程中,如果賣方已經將東西完整地交給買方「管領與使用」,這時若發生了雙方都無法控制的天災,從公平原則來看,這項物品毀損的經濟損失,應該跟著「產權的名字」走,還是跟著「實際使用該物的人」走呢?為什麼法律會選擇以交付作為責任轉移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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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一題的答案是 (D),這代表你對於民法買賣契約中「危險負擔」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清晰且紮實。
標的物交付與危險負擔的關係
根據民法第 373 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負擔。在本題的情境中,雖然甲尚未完成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在法律上,一旦甲將 A 屋實際「交付」給乙使用後,該房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如大地震)而毀損滅失的風險,就已經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身上。因此,乙雖然無法取得房屋,但仍有義務支付約定好的剩餘價金,這在法理上稱為「價金風險」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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