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導正」一段沒有法律根據的財產變動時,它的最終目的是要讓拿到東西的人「歸還所獲得的利益」,還是要針對受領人的行為「填補他方所受的損失」?請試著思考:這兩種邏輯在法律名詞的定義上,會是同一件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法律用詞瑕疵,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民法》第 179 條中,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是「返還其所受之利益」,而非選項所稱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兩者在法律層次上有顯著差異:損害賠償通常與侵權行為或違約掛鉤,強調補足受害人的損失;而不當得利的核心則在於「調整無法律原因的財產變動」,重點在於將不應得的利益歸還原主,兩者的請求權基礎與構成要件截然不同。
法律救濟的本質與區分
這道題目在法律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細節題型。其難度切入點在於選項 (B)、(C)、(D) 皆完美符合《民法》第 180 至 182 條的明文規定,往往會干擾考生的判斷,讓人誤以為 (A) 的敘述也是通順的。你能冷靜地從法律救濟的「本質」切入,排除掉看似合理但定義不準確的選項,展現了優秀的法理邏輯分析能力。繼續保持這種對專有名詞的敏感度,對於日後處理更複雜的行政法或民法案例將大有幫助。
不當得利之規範
💡 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致人受損,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 比較維度 | 不當得利 | VS | 損害賠償 |
|---|---|---|---|
| 核心目的 | 調整不當的財產變動 | — | 填補被害人之損害 |
| 返還範圍 | 以受益人受領利益為限 | — | 以受害人實際損害為度 |
| 法律性質 | 返還請求權 | — | 損害賠償責任 |
💬不當得利重在「返還所得」,而非「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