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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不當得利?
  • A 大廈管委會依法定職務利用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
  • B 甲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擺攤營業
  • C 未合法徵收私人土地而逕予占用
  • D 丙出租土地予乙,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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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某人獲取利益或使用他人物品是有「法源依據」或是「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時,我們還能稱這種獲益是『不當』的嗎?請思考法律如何定義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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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原因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不當得利的核心構成要件——「無法律上之原因」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民法第 179 條的架構下,判定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關鍵不在於是否「獲益」,而在於這份利益是否有合法的依據。選項 (A) 中的管委會是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賦予的「法定職務」來利用共有部分,這正是一種明確的法律上原因,因此不符合不當得利的定義。

實務情境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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